由于历史原因,大亚湾区的许多土地掌握在一些单位和个人的手上,这些单位和个人虽然拥有土地使用权,但并未履行开发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开发,导致大片土地闲置。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全区土地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一方面,政府在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手头上可以用的土地越来越少;另一方面,早年批出或售出的土地被几年甚至十几年的长期闲置。为解决这一矛盾,《大亚湾区闲置土地认定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日前出台。
三种情形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什么是闲置土地?闲置土地该如何认定?《规定》指出,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区管委会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为使闲置土地的认定更加科学、严谨和有法可依,凡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均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是用地单位(个人)已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其他用地审批文件,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其他用地审批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审批文件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是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生地出让的,土地开发建设总投资包括“三通一平”建设费用。实施“三通一平”工程后,可视为已动工开发,但不视为已“建设”),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工程完成后,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用地,拆迁人虽已完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义务,但未按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时间实施拆迁满1年,或者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闲置土地的八种处置方法
《规定》明确指出,土地闲置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区管委会可以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当然,具体情况也要具体对待,《规定》对闲置土地列举了多种处置方法:
一是挂账收地。由区管委会先行收回闲置土地,已缴交政府的各种价款、原用地者已投入的税费经评估、审核、认定后作挂处理,待该土地盘整重新出让收回地价款后再退款给原用地者。
二是限期开发。对已缴清地价款而近期又有意向开发建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经认定确有资金、项目的,延长开发建设时间,限期在半年内启动建设,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是签订换地协议。对已缴交部分和全部地价款的闲置土地,按以钱折地的原则,由土地使用者与区管委会签订交还土地的换地协议,进行异地调整,先不确定异地调整的具体地块,待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区管委会可根据换地协议的约定,异地调整置换等价值的土地。
四是异地置换。对已缴交部分或全部地价款的闲置土地,且已落实项目资金,并能按约定期限动工的,按以钱折地的原则,直接在异地调整给同等价值的土地。
五是重新核定土地面积。对未缴清地价款的闲置土地,按已缴金额占应缴金额的比例重新核定土地面积,并按核定面积自确认之日起缴交闲置费,其余部分土地由政府收回,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重新核定面积的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动工开发建设。
六是收回原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七是土地托管。金融机构或资产管理公司抵债土地可由金融机构或资产管理公司与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托管协议,约定托管期限,在托管期限内停止计算闲置期限,区土地储备中心将托管土地处置后按托管协议将处置款支付给金融机构或资产管理公司。
八是无偿收回。土地闲置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符合无偿收回条件的,政府将依法收回。
本报记者刘湘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