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记者 李更祥)新买两个多月的吉利小车在河梅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差点酿成大祸(本报4月23日A38版曾做报道),车主认为小车存在质量问题提出索赔,车行认为车主未能出示相关证据,索赔要求不合理。交警《事故认定书》认为曾先生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4月7日,曾先生驾驶着自己的小车从福建返回惠州。曾先生称,当日下午3时许途经河梅高速公路142公里处时,小车左前轮脱落导致车辆碰撞道路中间护栏,所幸车上5名人员未受伤。因为护栏被撞坏,曾先生为此赔偿1820元。曾先生认为,小车才买了两个多月就出现质量问题,车行应当给予赔偿。昨日下午曾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时车上载有5人,出事后曾先生向车行提出3万-5万元的索赔,遭到车行拒绝。
惠州市汽车大市场的吉利4S店表示,当日获悉曾先生驾驶小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行立即派出工作人员赶到事发地点,并联系都邦保险公司。4月15日,该公司派拖车将该事故车拖回维修站,并代垫事发地拖车费、保管费、移位费以及事发地到维修站的拖车费,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小车存在质量问题,所以不予支持曾先生提出的赔偿事宜。车行认为,在这起事故中,车上5人没有受伤,应该是曾先生驾车不当导致车辆撞上护栏,从而导致车轮脱落,而不是曾先生所说的车轮脱落导致车辆撞上护栏。
车行出具了一张河源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做出的《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写明,曾先生当时行驶至梅河高速该路段时因车辆左前轮脱落后方向失控导致车辆碰撞道路中间防撞护栏,造成车辆及道路设施损坏。经调查,此事故中,曾先生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是造成该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曾先生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损失由曾先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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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