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惠昌高科技工业城有限公司投资3000万元建货运市场,换来的是经营收入被交通局抽走,却要自己掏。6月15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逾越权限收费为由判惠东县交通局向惠昌公司退赔1374.28万元(6月19日《南方都市报》)。交通局何以对“组货管理费”和有偿服务费这样的经营性收费如此热衷?作为政府机构,应该明白自己的责任是市场监管,而不是进行营利性竞争,难道惠东县交通局连这点也不明白?
这不明白恐怕没有人相信,因为在货运市场筹建过程中,惠昌公司没有和惠东县交通局就货运市场的建设投资、经营等问题签订协议。从常理分析,办一家企业,有审批权的政府机构批准或者不批准,做出一个决定就是了。如果批准了,自有各种法律和文件框框管着企业。
所以我怀疑,此事从一开始就是个猫腻项目。货运市场的利润不低,有关部门把持着审批权不放自然情有可原,而主办者为了通过审批,以一定的代价作为交换,以获取交通局的批文,在现实中也极有可能。在利益分配中,各方都有利润进账,签订外界无法获知的相关协议,也符合“常理”。因此,我怀疑惠昌公司见交通局拿走那么多钱心疼了,不想按协议办事了,这事便见了光。当然,这只是一个猜测。
如若这一千多万进了国库,那倒也罢了,赔偿只能从国库支出。但是从交通局收费的强大“动力”来看,恐怖是进了交通局的小金库,或者至少有提成,或者名义上篱国库,但由交通局负责花销。否则,交通局是不会这样与民争利的。果真如此的话,相当于他们间接地从国库弄走了一笔钱,性质是不用多说的。
此外还多出一个疑问:如果交通局 和企业事先有过合谋,比如,两家实际上合伙拥有了这笔收入,还以赔偿款的名义,再从国库中另拿出一笔钱来“赔”给企业,则两家实际上合伙分了收费,还顺带着坑了一笔纳税人的钱。
当然这属于“最恶意的推测”,但对于制度建设以及商业交易来说,估计到最坏的情况和结果,才能防患于未然。我们期望得到的真相,一是企业的钱归还企业,二是交通局把钱花哪了,三是赔偿款谁出。这三个问题弄清了,此案才算基本圆满。 |